用人單位不應有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僥幸心理
用人單位不應有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僥幸心理,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生工傷,疾病,意外傷亡事故,公司將承擔因此發生的大額賠償費用,得不償失,襄陽社保代繳,襄陽社保代繳公司就來跟大家講講。
試用期內,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應及時支付,避免投訴的風險,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,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勞動者有權終止勞動合同,需要支付的雇主。個人社保在我國,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,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。另外,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,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,政府財政給予補貼并承擔最終的責任。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,并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,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。
許多雇主在試用期內不為雇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一種普遍做法。由于缺乏法律知識,勞動者往往誤認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,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?!秳趧臃ā返谄呤龡l規定,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:(一)退休;(二)患??;(三)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;(四)失業;(五)生育。事實上,勞動關系一經建立,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。試用期不是獨立于勞動關系的特殊期限,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拒不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的,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,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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